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鼓励省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对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新建、扩建科普场馆用地优先给予安排。科普场馆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