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鼓励省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