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鼓励省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