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实施有效转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及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