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