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工程等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共投资计划,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