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工程等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共投资计划,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