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需要,设立下列科技发展基金和专项资金:

(一)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引导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攻关;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自有资金不足但拥有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新建项目;

(五)资助科技创新活动的其他专项资金。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资设立科技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对科技基金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