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超前部署和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生态环保、民生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以及本地区传统优势产业,组织科技研究、开发和应用,攻克关键技术,形成自主创新成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