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科技发展指南,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