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九条已修改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科技发展指南,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