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支持企业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实施技术改造等活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