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支持企业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实施技术改造等活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