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有效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公民引进下列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活动:(一)对产业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具有潜在引导作用并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对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商品化生产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三)对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环境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有明显作用的;(四)能形成产业规模、具有较强经济竞争力的先进技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