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有效经二次开发的科技成果应当包括下列技术内容:(一)补充生产定型前的相关技术数据;(二)确定产品标准化和工艺规范;(三)完善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中的关键措施;(四)对技术方案、产品配方、工艺流程等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实质性改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