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专业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机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科研与培训,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