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促进第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城市绿地、绿道、特色街区等公共空间的休闲功能,推进建设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露营基地等旅游休闲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