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城市绿地、绿道、特色街区等公共空间的休闲功能,推进建设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露营基地等旅游休闲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