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