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本省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登记单位、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信息化监管平台应当具备实时更新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监管数据、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等功能,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