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第十条有效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收到施工许可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