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通过单位注册登记的信息无法联系到建筑市场主体,向社会公告三个月后,相关建筑市场主体未作出回应的,可以按照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