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筑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