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用工协议。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将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人员和建筑工人信息在相关实名制管理监控预警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未经实名登记不得进入现场作业。

勘察、设计、监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实名制信息化登记工作,并对本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