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二)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不按照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五)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六)拖欠农民工工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