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不按照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五)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