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第十七条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下接触投标人;(二)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