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投标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低于合理成本价竞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投标;

(四)向建设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