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或者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