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变动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二)将阳台或者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餐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六)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供水、排水管上接管;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绿化植物和设施;

(八)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公共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九)违反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违法饲养动物;

(十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十二)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投放生活垃圾,任意堆放杂物、排放污水和油烟废气、露天焚烧;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