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有序停放。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符合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的电动自行车充停设施。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可以收取停车费。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收取停车费,并提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车辆执行公务、实施作业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