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

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将下列事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由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