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督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知识和技术的学习,依法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供销合作社应当指导所属相关企业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农药供应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社会化服务,发挥为农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