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植保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以及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的指导等工作。财政、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