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并落实防治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力量,并将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站(点)建设运维、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阻断措施应用、应急处置以及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明确承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工作的机构,配备植物保护(以下简称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协助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