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规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的农作物病虫害实施统防统治,并将统防统治信息录入植保数字化管理系统;规模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实施统防统治并录入统防统治信息。
鼓励规模农业生产经营者与小农户建立联结机制,辐射带动小农户共同做好统防统治工作。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队伍,为组织成员提供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