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停车设施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标准,建设停车设施,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配建无障碍停车设施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主体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配建的停车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鼓励新建、改建的停车设施配建区域停车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将停车信息接入智慧停车管理信息平台。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建设;鼓励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的,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