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公布,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学校、医院、商业地区、住宅小区等区域的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