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辖区机动车停车管理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人行道、城市广场等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及停车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建立智慧停车管理信息平台,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不含人行道、城市广场)停车交通安全管理及停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设施共享等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同开展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