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