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