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