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