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