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