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