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