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