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