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