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废弃、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补建湿地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