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林业、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文物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