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烧荒;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七)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
(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九)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