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