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设项目需要永久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并按照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