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需要永久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并按照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