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